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下探讨与研究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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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全部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本土构建下   三、应该是什么: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应然思索   经过多年理论探索,学界针对中国未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张大致包含以下立场:其一,当事人主义派。在保障人权理念指导下,部分学者大力提倡对抗式诉讼,认为中国理想诉讼模式应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而裁判方居于客观立场“等腰三角形”结构,并指出,控辩式模式愈加强调程序,强调人权保障能够填补我们存在缺点,和大陆法系强调效率、强调打击犯罪不一样。 [32]其二,职权主义派。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欧洲职权主义相亲近,所以,主张迈向职权主义诉讼制度。 [33]其三,混合主义派。部分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乃是当今世界最为关键两种诉讼制度类型,各有优点,也各有弊端。所以,中国在进行刑事诉讼制度转型过程中不应偏执一端,应吸收二者优点,将中国建构为一个融合了二者优点混合型诉讼制度。其四,国情派。此派多为实务界人士,因为长久从事实务,直接感受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书本上法律”和“行动中法律”之间巨大差异,所以并不提倡大修改,而主张在保留现有制度基础上做些更符合现实条件和民情小修改。不过,在理论界一浪高过一浪人权保障呼声下,此派声音较为微弱。上述四派见解即使结论不一样,但探讨问题逻辑基础却是一致。首先,全部不否认保障人权价值理念。即使是强调控制犯罪和迁就具体国情“国情派”也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该既深入强化打击犯罪功效,又深入强化对人权尊重和保护”。 [34]其次,基础上全部是以域外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作为改革参考,并认可其价值理念优越性。最终,不管哪派学者均对中国刑事司法现实状况表示了不满见解,并主动追求改革。尽管改革方案大相径庭,不过“改”已经在学界取得了共识。   尽管如此,这些见解却仍然存在着共通性问题,也正是基于此,这些改革见解很大程度上不可能全方面践行。具体而言:   其一,这些改革见解基础上是学术界见解,还没有或还不完全是大众和立法者主流见解。需要指出,在日益分化中国社会,业已经有利益、观念等取向不一样多元群体。从某种程度上,能够分为权力精英、知识精英和社会大众。如同在改革和发展问题上她们并不含有一样利益和见解,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上情况一样如此。客观地讲,这些学界通行应然性改革见解在大众和权力精英那里“市场占有量”并不很高,尽管正在提升。在立法者或大众观念中,要么并不存在和学界精英所秉持“应该是什么”类似概念或见解,要么所存在应然概念、见解和知识精英有很大不一样,甚至截然相反。以表现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尽管非法证据应该给予排除已经成为学界通行改革见解,但当“刘涌案”中知识精英均倾向性关注非法证据是否应予排除之时,大众舆论却倾向性地关注刘涌是否该杀实体性问题。为此,即使学界见解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力精英和社会大众,但学界这种见解能否变成并能在多大程度上变成权力精英和社会大众见解,是需要一个缓慢过程。而这种影响怎样产生和能达成何种程度,现在还未有定论。   其二,这些改革见解基础上是域外话语中国化,普适性和正当性值得深思。需要指出,尽管职权主义为18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确立,并伴随拿破仑军事讨伐和法国革命政治、文化影响,风行欧陆,以致一度成为唯一含有支配性地位刑事诉讼模式,且至今也堪称关键。同时,在20世纪,“正当程序”伟大革命伴随美国在一、二战后势力扩张,而对广大拉美、东欧国家产生丁关键影响。但这些模式本质上还是西方模式,尽管我们能够称其为有影响力模式,却不能将其视为“普适”这一含有“真理”界定性质模式。还需要看到是,即使是拉美和东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也是捐赠国——欧美有意识努力结果,这一点西方学者从不讳言。 [35]以域外为师见解背后往往暗藏一个域外价值优越逻辑,而这种道德优越性是谨慎而价值中立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摒弃。因为文明有着差疏性,但并无肯定优劣可言,均是一个“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仅仅以西方成功来论证中国实施此项模式正当性,在逻辑上未必成立。   实际上,这些改革见解基础是以西方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作为关键参考谱系,但“模式”及“西方化”全部有其固有狭隘。因为这是对西方模式抽象描述,利用于非西方国家肯定存在局限,即使在西方也面临着此种尴尬。如达玛斯卡曾指出,“假如激发中国改革源泉是一个外来理念,而且这种理念所来自国家俱有一套不一样程序制度,这种程序制度根植于大家对待国家权力结构不一样态度和不一样政府职能观念,那么,改革者们必需对此保持高度谨慎。将英美程序理念移植到中国尝试就属于这种类型”。 [36]中国是一个国家本位社会,和西方社会个人本位迥异,需要使用大不相同概念和评价。   其三,这些改革见解基础上是应然性见解,现实支撑条件相对有限。这些改革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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