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式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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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式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生猪屠宰场(厂):  非洲猪瘟危害大、传播快、防治难,是国家法定一类动物疫病。自 20xx年 8 月初首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以来,已有二十余省份发生,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我省相邻的××、××、××、××成为疫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生猪及其产品安全,现告知如下:  一、推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要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屠宰企业。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提升生猪屠宰加工能力和质量。  二、严禁从××市外调入生猪屠宰 鼓励就近就地收购生猪。发现违规调运的,一律暂扣,并立即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置。  三、严格落实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进厂(场)生猪必须查验生猪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生猪不得入场。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四、严格落实生猪待宰静养和巡查制度 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五、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 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对生猪待宰圈、屠宰车间、屠宰线、屠宰工具、无害化处理设备等进行清洗消毒,做到一日两次消毒。对运输生猪和产品的车辆,装前、卸载后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没有清洗消毒的车辆不得出厂(场)。  六、严格实施肉品检验制度 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检验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胴体达到一畜一证(肉品检验合格证),保证证物相符,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七、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入场后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屠宰检验中发现的病害猪及其产品、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处理台账,严禁不合格肉  品流出屠宰厂(场)。  八、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和疫情报告制度 要认真落实生猪入场、待宰巡查、检疫检验、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等全过程档案记录,认真做好生猪来源和产品、猪血、猪毛等副产品去向登记。要主动开展疫病监测排查,发现染疫生猪或者疑似染疫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科学处置。要积极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九、法律责任 1.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ZF 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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