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气瓶使用管理安全检查表(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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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气瓶(乙炔瓶)管理、使用安全评价检查表 序 检查项目和要求 事 实 记 录 结 论 评价依据号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1. 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 必要的管理制度; 2. 有熟悉乙炔瓶充 1 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 有符合规定的场 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6 条 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7 条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7 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 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7 条 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8 条 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 充装: 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规程第规定的进口乙炔瓶; 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 外)。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9 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 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 .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 GB7144规 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 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 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0 条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0 条 乙炔瓶充装前, 必须按 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 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 进行复核。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1 条 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不小于 0.015m3/h ·L;瓶壁温度不得超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 过 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程》第 42 条 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乙炔充装量和静置 8 小时后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3 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 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 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 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 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至少 保存 12 个月。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4 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 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7 条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50 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 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 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程》第 52 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 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53 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 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 全管理,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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