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课件-中国法制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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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曹魏、北魏、西魏、北齐都明禁宫刑,将应宫者没入官府为奴 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二)缩小族刑的范围 曹魏新律: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 《梁律》:除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妻妾、姊妹等女眷没为官奴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 1.察举科目 (1)常科:经常性科目,每年由州郡长官荐举人才 --孝廉 即察举孝子、廉吏,重德行 --茂才 “秀才”,重才能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 1.察举科目 (2)特科: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科目 --贤良方正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童子科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明经科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明法科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内容: --察访行状 --察访家世 --评定品级 --逐级上报、授官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门第和品行兼察,激励士子积极进取 --巩固士族制度,保障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 --标准不确定(中正官主观臆断、请托、权势、裙带关系)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司法机关 基本沿袭汉制 中央: --廷尉(吴:大理,北周:大司寇,北齐:大理寺) --律博士 魏明帝:廷尉之下设律博士:教授法律知识 北齐:律博士增为4人 司法机关 基本沿袭汉制 中央: --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 尚书: 北齐的殿中尚书:“诸曹囚账,断罪……” 都官尚书:“诏书律令勾检之事” 地方: 司法行政合一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司法制度 三、刑讯 --“罪从供定” --“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陈书· 沈洙传》)   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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