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搭靠外轮许可服务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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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搭靠外轮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舶搭靠外国船舶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船舶搭靠外国船舶许可分为临时船舶搭靠外国船舶许可和长期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临时许可在本航次或1个月内有效。长期许可有效期为1个月以上1年以下。办妥长期许可的,可在有效期内从事搭靠业务,但应在每次搭靠前书面或电话报告负责管辖拟搭靠船舶所停泊水域的边检站。 临时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即审即办。长期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条。 四、受理机构 大连边防检查站。 五、决定机构 大连边防检查站。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签发。 七、申请条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由搭靠船舶的船长或其代理单位,按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被搭靠船舶无需办理搭靠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对不属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搭靠或被搭靠船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涉嫌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近2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轮受到边检机关处罚、或者长期证有效期内搭靠未向边检机关报告的,不予签发长期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船长或船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船舶适航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搭靠外轮申请原件1份; (五)证明搭靠事由的相关材料1份。 对申请长期搭靠许可的,需提供证明长期搭靠事由的相关材料1份。 十、申请接收 (一)联系电话: (二)传真: (三)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5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能够当即办理的,直接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不再出具《受理单》。 对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对临时搭靠外轮申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对长期搭靠外轮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二、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现场办理。 (二)预约办理 已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登记的单位及人员,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预先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制证。 十三、办结时限 船舶临时搭靠外轮许可申请,当场办结;船舶长期搭靠外轮许可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对临时搭靠外轮申请,签发本航次或1个月内搭靠指定船舶有效的《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二)对长期搭靠外轮申请,签发1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效的《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十六、结果送达 临时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当场送达。长期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自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凭《受理单》前往受理点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船舶搭靠外轮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须按规定使用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证件。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大连边防检查站 (二)电话咨询: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5号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窗口查询:大连边防检查站 (二)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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