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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摘 要: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法律属性 行为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支付的重要类型。近年来,随着手机的大众化,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以其高效便捷性迅速影响了公众生活。[1]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已从单纯支付工具延伸至网络理财、信贷、公共事业费缴付等多种场合,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然而,效率与安全问题始终是一对矛盾,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在展现出高效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发各类犯罪活动,成为侵财犯罪的新兴领域,相关案件因其新颖性,无法与现有的刑法条文恰当对应等原因,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将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办案提供相对系统的参考。
一、涉第三方支付刑事案件类型特征
(一)涉第三方支付刑事案件类型
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涉第三方支付刑事犯罪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第一种类型,虚假刷单获取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返利。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刷单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第三方支付平台陷入认识错误,误以为真实交易现实发生,最终返利给行为人。
第二种类型,利用互联网消费(透支)账户套现。利用第三方支付消费(透支)账户套现具体细化为:第一,纯中介性质的套现;第二,以套现为名获取财物。两种情形最为典型的分别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授信额度,假冒真实使用人,套取信贷资金用以消费、取款,以及以“花呗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
第三种类型,登陆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非法获取财物。从犯罪手法来看,该类型的犯罪又细化为:第一,登录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非法获取他人账户余额。主要表现为通过登陆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账户内资金。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用户名和密码的手段,包括骗取、事先无意知晓、事后技术破解甚至撞库等;第二,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账户已关联银行卡内钱款;第三,获取他人银行卡(银行卡信息)后,将他人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进而非法获取卡内钱款。[2]
(二)涉第三方支付刑事案件特征
一般而言,涉第三方支付刑事案件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信息交换的失真性强。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是一种非接触式支付,[3]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联系薄弱,不需要面对面办理,身份审查宽泛,信息交换的失真性强。
第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突破了时间、空间、物理等方面的限制,在金融因素基础上加入互联网因素,行为人大多具有计算机及网络方面的专业背景,[4]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更强。
第三,犯罪结果的危害性强。与传统支付业务相比,第三方支付双重叠加了金融活动与互联网的安全风险及技术漏洞,波及面广,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社会危害性更强。[5]
第四,法律适用的疑难性高。第三方支付领域新型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手段复杂,[6]作案手段包含利用非法获取他人支付账户私密信息窃取他人账户资金、偷换他人收款二维码、更换他人支付密钥以及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修改服务器网页冒用支付网站等,现有刑法条文、刑法体系难以适应这类犯罪,该领域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的疑难性也较高。
第五,涉案罪名具有集中性。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涉案罪名具有相对集中性。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案件为例,这类案件罪名一般涉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非法经营罪,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诈骗以及利用网络技术“黑客”等手段攻击、窃取或修改支付信息,盗取网络账号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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