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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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交易场所交易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和《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从事要素交易活动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下列要素交易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 (一)权益类,包括产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权益等; (二)大宗商品现货类; (三)其他交易要素类,包括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四条?交易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各县(市)、区申报交易所时须掌握全省已设交易所。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我市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AA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省级对口部门的统一要求下,负责做好相应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市金融办配合省级监管部门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管;市商务局负责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发展改革委配合省发改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碳排放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科技局负责技术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矿业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林草局负责林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市工信委负责大数据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其他新设立类别交易场所,按照职能职责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建立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部门,并联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监管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属地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定期报送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负责按照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有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意愿的企业法人设立交易场所,向拟设交易场所所在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交易场所设立申请书》(详见附件1)。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提出《关于交易场所设立事项初审意见》(详见附件2)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审批。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按照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申请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未按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交易场所交易模式、交易规则和交易产品的合规性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条?我市交易场所在省外或者国(境)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依照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并向交易场所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详见附件3),同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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