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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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做好市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常财发〔2009〕18号)以及《AA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市本级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按照认真组织、规范操作、客观公正、保证时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本级所有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包括预算和结算评审,由市财政局信息科(以下简称信息科)负责按照初审、复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经过AA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的基础上填写《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评审送审单》,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业务科室对项目建设规模及资金来源进行核定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信息科,在分管信息科领导签批后抽取评审专家实施预算评审。凡不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不予受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经市电子政务办竣工验收后,单位填写《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结算评审送审单》,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信息科,在分管信息科领导签批后抽取评审专家实施结算评审。 第七条 30万元及以下信息化工程项目只进行财政预算评审,不进行财政结算评审。15万元以下信息化工程项目不进行预、结算评审,直接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审 核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初审和复审工作由信息科科长明确具体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复核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确定项目初审、复审专家和评审进度的调度以及评审质量的检查;项目复核人负责全面复核项目评审工作及处理在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复核人工作职责 1.服从信息科科长的工作调遣,搞好与初审、复审人员的衔接配合。 2.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审核成果资料的完备性负责,主动接受信息科内部审查或审计部门抽查。 3.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核查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信息科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4.对初审、复审中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5.恪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过程中,对有关技术标准、设备价格、建设方案等技术性、原则性方面的疑难问题处理,项目负责人负责进行初步处理后交项目复核人审核,项目负核人把握不准、难于定夺的,须组织评审组形成意见后报信息科科长审定。 第十二条 审减额的计算 项目审减净额=复审审定金额-报审审定金额(项目技术方案审定金额) (在评审过程中由单位自减项目建设规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非专家审减金额不计入审减额内)。 第四章 初 审 第十三条 初审程序 初审人员根据信息化工程项目和资金的报审内容和标准,在对被评审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的同时,听取被评审项目单位的现场答辩和申述,对每个被评审明细项目进行对审,形成初审结论,签字后连同项目送审资料、初审工作底稿、对审记录等报送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初审依据 1.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程建设、经济合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3.造价管理机构及厂商发布的价格信息,市场价格信息。 4.本市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与制度。 5.项目的送审资料。 6.现场踏勘了解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初审时间 初审人员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初审任务:送审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初审时间为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初审时间的,报信息科科长批准。 复 审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复审工作由信息科明确的原项目负责人负责,在初审的基础上由明确的复审专家进一步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产品价格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复审程序 1.全面熟悉项目初审资料,与初审人员适时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如有必要实施现场再踏勘。 2.对项目中各种软硬件设备的量、价、费全面复核。 3.将复审结果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并和初审人员交换意见,对审会商。 4.初、复审意见达成一致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与送审方对账。 5.根据对审意见,调整、修正相关数据,形成复审结论,填写定案表,并交建设、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6.整理复审成果资料,修改评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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