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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资助对象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下同),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AA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第七条 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必威体育精装版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9月30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反馈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第八条 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表》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学校通过家访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十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从下学期起按规定程序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公告。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凡申请资助的,须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填写《认定表》。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同时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困难证件复印件之一;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部门须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学校应组织好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资助,向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逐一发放《认定表》,并指导填写。对自愿放弃申请资助的,学校应做好登记,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 审核。对已经信息数据比对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认真审核学生申请证明材料,结合家访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资助等级。
第十四条 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学校应做好异议问题处理工作,如学生、家长(监护人)和教师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建档。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申报资助计划和确定资助对象依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学籍库维护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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