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docxVIP

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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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在AA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AA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实验室检测人员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并将本单位注册为主要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指定主检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职业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AA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的总平面布局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总平面布局图应当标注建筑总面积和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 (四)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执业医师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室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复印件),主检医师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六)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生物监测所需仪器、设备清单;申请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外出检查仪器、设备清单,以及专用车辆购置证明和车载配置清单;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清单; (八)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有关情况说明。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其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按照规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备案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未按时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备案机构。 第八条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下列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AA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2)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工作。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业区域发生变化的; (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主检医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室检测人员等发生变化的; (三)主要仪器设备(如专用车辆、X射线机、测听仪等)发生变化的; (四)增加或核减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的。 第九条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撤销其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不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条件的。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备案有效期,以及备案变更、撤销备案等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并根据备案变更、撤销备案等情况进行修改、注销。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AA省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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