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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 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 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 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 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 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U的。于是, 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 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 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 同具有恶意审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 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2、 物债之分 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 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 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 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 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 违约而解除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条,第94条 3、 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 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 PAGE PAGE # PAGE PAGE # 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4. 5万元。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 三人订立了购销50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8月底。当年因为虫害,水稻 减产,被告只收获了 250吨大米。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50吨,因此只能 向原告交付200吨,其余100吨以普通大米代替。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 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50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提问:其一,该合同签订时所针对的小站大米属于物的何种类型?此类型的划分,对于 其物权变动是否有所不同?请分析该50吨大米上的权属关系。其二,与原告、与第三 人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主张了给付要求而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告对 于该50吨大米应当如何履行?其三,被告能否以不可抗力主由主张免责?其四,原告 在要求履行250吨大米之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114条,115条,117条 4、 动产的物权变动(动态交易过程中) 案情:泰安公司(第三人)租船“长虹901”号给龙江公司使用,但是,后者拖欠船舶 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00万元,始终拒不支付。在此期间,泰安公司得知:龙江公司从 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其协议中约定:“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 浅海油区。”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山,向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由于原油不宜长期 保存,海事法院拍卖了长虹901号油轮上的原油。所得款项300余万元,海事法院判决 龙江公司将此款支付泰安公司租金。龙江公司服判。某油田得知后认为:原油非系龙江 公司所有,因为油款并未到账,其所有权并未转让,仍然归于自己。拍卖价款应当归于 自己。为此而起诉泰安公司。 提问:其一,如何理解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何理解“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 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这一约定的含义与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龙江公司而言,泰 安公司、某油田居于何种法律地位?其三,某油田是否有权要求与泰安公司平分拍卖 款?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6条,合同法第133条,134条,海商法第141条 5、 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案情:被告造船公司以一艘在建船舶“破浪2号”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贷款。双方签 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办理完结抵押登记。但是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造 7 7 7 7 船公司始终未办理抵押登记。次年,该船舶建适完成,造船公司办理了所冇权登记。不 久,又将此船舶售于第三人渔业公司。货款清结后,渔业公司尚未不得及办理过户于续, 就被银行得知其事,过户受阻。此吋,因为造船公司无力偿还建设银行的贷款,银行遂 起诉要求行使对破浪2号的船舶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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