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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 要 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法律服务领域也发生了不和谐的现象。本文认为应找出原因,研究相应对策,从而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关键词 法律服务 社会稳定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王亚芝,吉林省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11-171-0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也经历了由生成、发育和不断发展几个阶段,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逐步加快,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当前对法律服务市场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从而引发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这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突出因素。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这其中法律服务领域也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一、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问题突出 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存在的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证执业仍然存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有偿法律服务,都必须取得执业资格。但目前仍有个别人没有取得执业证,却仍在执业,由于这些人的存在,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职业道德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律服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守职业道德,但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日趋淡化。其主要表现:一是不讲职业道德,不遵守执业纪律。二是乱收费,收费不服务,或者私自收案收费,不认真代理。三是有的法律服务人员说大话,不负责乱许愿。四是有的法律服务机构搞短期行为,分光花光,不求发展,同样影响到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这样一来,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冒充律师执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 近几年来,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即所谓的“黑律师”大量存在。其中包括不具备律师资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一般公民,也包括具有律师资格但未年检注册的人员。他们盗用或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在社会上招谣撞骗,承揽法律事务,挑词架诉,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 (一)立法上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我国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亲友、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具有诉讼代理或辩护资格。这说明法律允许无证人员从事法律服务,也为“黑律师”的存在提供了滋生的空间。他们任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从事着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同时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对非律师的责任只字未提,造成了法律执业责任制度的不健全。在提供同样的服务中,律师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要比非律师大得多,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 (二)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部分律师的资格是通过考核授予的,没有参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而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通过考核授予,导致业务素质较低。并且有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松懈,把法律服务看作是谋生的手段,对法律服务的品牌和规模效应认识不足,导致服务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三)法律服务机构种类太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以人民法院设立的离退休法官协会为依托成立的法律服务部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甚至不惜以非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完善立法体系,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人参与法律服务活动,是由当时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而今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律师、法律工作者队伍的不断扩大,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资格和服务范围作出统一的规定,严格限制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让这些人员退出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的目的。 (二)加强队伍建设 法律服务人员担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强法律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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