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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办法和评标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维
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提
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 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适
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
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 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 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旦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的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 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并直接对
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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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
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
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
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 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 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己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 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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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
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 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
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 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 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
(三) 评标办法;
(四) 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 投标文件格式;
(六)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类似项目监理 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 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 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 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 特点 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 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 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岗位资格
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
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 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 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 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
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 2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 起5日内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附监理服务 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书)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相应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 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面形式
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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