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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1]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
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 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
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 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 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
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 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 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 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 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
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3811 -1983 )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必威体育精装版 标准为准克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 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 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 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 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 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 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 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 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 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质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 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 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 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
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 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 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 3,以下简 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
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
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 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 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 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 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合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 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 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
“合
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 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
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
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与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 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检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
“检
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 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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