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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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参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羄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莁 陈丰传 膀 引言 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 造成对方 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解决的是,在缔约过程中,如 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损失发生,此时只有让引起损失的一方承担损失,方才符合社 会一般的公平观念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就在于促成交易和维 护交易安全。 蔻 先合同义务又可叫先契约义务,或叫合同前义务,是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 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保守商业秘密,诚实信用等义务。先 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 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的事由。 肂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 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 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由此可知,因缔约失败而引起的信赖利益损害赔 偿观念在罗马法中已初见端倪。一八六一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的 《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 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广泛地承认信赖利益赔偿。缔约 过失责任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节 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在早期民事法律中已有体现, 但这些早期民事立法中的缔约过失责 任制度还很不完善。1999年颁发的《合同法》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弥补了这一空白, 但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和歧异, 大大降低了该责任的可适用性和操作性, 对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也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作一探讨是很有必 要的。 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袃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每一种民事责任都有其各自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制 度的确立,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的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建立适应 缔约过失责任特点的独立构成要件,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前提,也是法官正确地确 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它对于完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 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参考 袂 (一)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聿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 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 所谓先 合同义务又可叫先契约义务,或叫合同前义务,是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 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保守商业秘密,诚实信用等义务。先合同义 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 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的事由。 肇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合同成立之前,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特殊关系的民事 主体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主体,需要有一个逐步接触和了解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随 着相互之间的不断接触,相互之间的信用关系便逐渐增强,使合同成立之前的一些义务逐步产 生。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用的确认和保护,信用以理解为前提,善意的缔 约方可能会基于这种信用,而向缔约他方付出自己的信用,而这种付出信用又是靠缔约他方的 信用来维持的。如果缔约他方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就会给付出信用的善意缔约方带来 损害。这种恶意违反信用,是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律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予 以制约,从而有必要给合同缔约当事人加以先合同义务。 薆 先合同义务究竟存在什么时间段?是否缔约双方刚一接触,便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呢?前面我 们谈到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的不断接触,彼此间的信赖程度不断增强,而逐渐产生的。 因此,一般地说,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要约生效之前,缔约当事人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参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之间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信用,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例如: 某人进入商场时滑倒受伤,商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一些学者以为在此情况下商场构成缔约 上的过失。我以为,受害人进入商场,并不意味双方发生了缔约上的联系,更无从使商场与受 害人之间产生一个合理的信赖,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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