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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
国际运输总条件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
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际航空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
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二)“成都航”指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在客票上,成都航的两字代码
为“EU ”。
(三)“承运人”指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出票承运人: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数字代码的航空公
司,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销售承运人: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
空公司。
(四)“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
字母的代码。
(五)“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经成都航授权并代表成都航,在授权范围内
销售成都航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六)“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 指经成都航授权并代表成都航,在授权范围
内为成都航实际运营航班的旅客和行李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七)“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
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八)“儿童”指旅行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九)“婴儿”指旅行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未满两周岁的
人。
(十)“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
留。
(十一)“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十二)“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力的有
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
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
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十三)“电子客票”指由成都航或者成都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销售并
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
输凭证的客票形式。
(十四)“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
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十五)“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
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
在内。
(十六)“票联”是指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
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十七)“电子联”是指在成都航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
它有价凭证。
(十八)“乘机联”是指成都航或者成都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填开的客
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旅客有权搭乘
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十九)“行程单/收据”是指成都航为使用电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
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和航班信息等。
(二十)“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
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十一)“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的
客票或者成都航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旅客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二十二)“中途分程”指经成都航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二十三)“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
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二十四)“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
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二十五)“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以下简称“华沙公约”,详见
/XXGK/XXGK/GJGY/201510/8979.html );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 年10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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