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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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019 05-6-19 ( )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号 5 12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 层 电话:010 传真010 二〇二〇年九月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重新 出具了《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9 )京信格律证法字第05-6-14 号, 以下称 “《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9 )京信 格律证法字第05-6-15 号),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以下称“新 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加审 至2020 年6 月30 日,并出具 “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 《审计报告》,故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释义等有关内 容,除特别说明外,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 “报告 期”,为2017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1-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 下列条件: 1. 经查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 《审计报告》,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 《审计报告》,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 圳市南山区税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 关、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山区大队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住所地 警察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Jun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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