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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0-07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广东中经
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 年4 月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
《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提交民事诉讼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5 )。
公司于2020 年8 月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 民初68 号】民事判
决,特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缴
款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 号旭日小区1 幢108 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59AR1F16
法定代表人:万毅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 号904 房(部位: 自编904A)(仅限办公用途) 。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 )粤01 民初68 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
2 、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本案被上诉人取得涉案票据后并
未为上诉人在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融资平台上发行任何产品进行
融资,而是从九当公司受让了九当公司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偿还了其对九
当公司负有的债务。
2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仁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中经公司之间
委托合同订立磋商过程、委托合同的基本内容,从而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之间的
委托合同不成立,系法律适用错误。
3、即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本案中,中经公司实施
了欺诈行为,仁智公司因该欺诈行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向中经公司开具了案涉
承兑汇票,上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中经公司虚构为仁智公司融资的事实,采取欺诈的手段,使仁智
公司产生了其与中经公司成立委托合同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向中经公
司开具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以融资,为此给仁智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仁智公司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委托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
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维护上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
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 、《缴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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