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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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尹振国 自由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总 是与之相应而生,它们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权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及时常竞争机制,而且还会滋 生腐败,破坏商业道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巨大危害,因此世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1896 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1900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修订本作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反不正当竞争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在 1993 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制度的功能 由 于反不正当行为法保护社会公共利法益, 在此前提下,它产生了如下 功能 1 维系市场 [1]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都有反不 正当竞争行为法或类似制度。 1900 年前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 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市场本身固有的缺点与矛盾进一步显现。 市 场经济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和经济危机,国家的干预成为必要。 国家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 乃至产业结构, 就需 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称之为经济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被归入经济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最能体其内在价 值的一部分。 2 竞争公平性的维护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 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 当然把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其目标之一,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法。 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制度对公正的消极的保护。 3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的特性 [4]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所谓的规制, 是指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 而起到限制作 用。 [5] 与民法典的立法思维不同, 民法典主要注重法典语言的精确,总体上为裁判法,法律是给法官看的 [6]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 总体上则是一种行为法, 虽兼有裁判法的特征, 但更要求法的内容通俗易懂,以便于市场主体预测自己的行为, 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正当 的竞争行为,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行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 1993 年 12 月 1 日实施起,已历经 10 余年。 其行为制度基本满足了当 时的需要,基本涵摄了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特别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 各种市场要素及其体系架构日趋完备,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市场领域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充分地显现出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 尚存在巨大差距, 因此也限制了 该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 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是竞争法法治面临的急迫任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比较突出问题是 1 综合调 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 [7]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行为调整模式是综合式, 即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狭 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针对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包干体制的制约,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某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突出的现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这些行为纳入其中 调整。 [8] 这种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无法调整一些新近出现的垄 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 因为其调整的垄断行为的类型较少, 只包括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不当亏本销售行为、搭售行 为、串通招投标行为这五类行为。 这部法律无法满足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的目前需要。 2 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作为狭义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要求,如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 毁行为,这些类型也不能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需要。 从狭 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来说, 我国对这些行为的类型 规制较少。 并且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 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已经不能涵摄一些社会现实。 3 我国不正竞争法的行为类型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类型是从消极行为方面来规定。 这种方法类似于刑 法的规定。 但是没有类似刑法的描述性行为构成,往往比较不 容易操作。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缺乏刚性,没有规定具体的后 果以及相应的标准。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很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很难实现法治目标。 也没有相应的如同刑法类似的修正案,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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