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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常常需要有与其配套的食品安全标准。虽然食品安全标准不同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性质是属于技术规范,但也是食品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还有一类既不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此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虽然是不具有规章以上规范文件制定权的省 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但也是依据《食品安全法》授权制定的、属于委任性的规范文件,故也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一)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一般以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执法主体,相关 企业和公民等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执法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二)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行为和精神等。由于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其客体主要由物质和行为组成,包括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有关环境,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履行的行为。 (三)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在监督管理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它是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权的体现。 1.形成权 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可依法做出产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即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法律身份的权利。 2.管理权 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在管辖范围内,依照所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权利。 3.命令权 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有权命令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4.处罚权 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一)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1)授权性规范 指授予主体某种权利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指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令性规范 指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对主体的约束程度分类 (1)强制性规范 指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不允许主体作任何选择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 指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规范。 3.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方式分类 (1)确定性规范 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2)准用性规范 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规定了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该规范所指定的其他规范的法律规范。 (3)委任性规范 指没有规定规范的内容,但指出了该规范的内容由某一专门单位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效力 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即适用范围,由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部分组成。 1.空间效力 即食品安全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 2.时间效力 即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等 3.对人的效力 即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在确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对食品中具有与人类健康相关的质量要素和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评价程序等所作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1.政策法规性 2.科学技术性 3.强制性 4.社会性和经济性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意义 1.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3.食品安全标准是维护国家主权、促进食品国际贸易的技术保障。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 (一)按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对象分类 1.食品原料与产品安全标准 2.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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