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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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 第一章 总则 2 2 2005年 重庆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 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条文说明 3 15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 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规范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 类技术规范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 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经管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 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 7-12 万人, 居住区人口为 4-6 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 1-2 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 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 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 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 应符合表 2.0.5-A 的规定。 配建指标, 应以表 2.0.5-B 规定的千 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 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 结合市 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 避免例 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重复建设。 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 对配建工程进行合理 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 除配 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工程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工程 及增加有关指标。 附表 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旧城区公 共 类 一般规模 2 (m2 / 处) 服务 规模 服 务 服务内容 配建分级 别 项目名称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万 人) 半 径 (M) 居 住 社 区 居 住 区 居 住 小 区 备注 服务设 施 配建标 准 1 幼 儿 园 6班 1600 1800 ≤1 300 学龄前 儿童 ▲ 宜独立设 置于交通 方便,环 境幽静的 地段 建筑面积与新 区规范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 区规范的 70% 9班 2400 2700 ≤ 1.5 18 班 4800 5400 ≤2 2 小 18 班 5300 1130 0 ≤ 1.5 500 6-12 周 岁儿童入 学 宜独立 设置于 24 班 7000 1500 0 ≤2 教 育 学 30 班 8800 1890 0 ≤2.5 ▲ 交通方 便,环境 幽静的 地段,根 据地方 情况可 适当归 并调整 建筑面积与新 区规范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 区规范的 70% 36 班 1050 0 2260 0 ≤3 3 初级 中学 18 班 7200 1350 0 ≤3 100 12-15 周 岁青少年 入学 ▲ △ 宜独立 设置于 交通方 建筑面积与新 区规范相同 用地面积为新 区规范的 70% 24 班 9600 1800 0 ≤4 30 班 1200 0 2250 0 ≤6 0 便,环境 幽静的 地段 4 18 班 7650 1620 ≤3 150 职业高中 建筑面积与新 0 0 ▲ 按普通高 区规范相同 普通 24 班 1020 2160 ≤4 中规模设 用地面积为新 高中 0 0 置,在居 区规范的 70% 30 班 1280 2700 ≤5 住区中可 0 0 根据具体 36 班 1530 3240 ≤6 情况设置 0 0 其中一种 18 班 7650 1620 ≤3 12-18 周 根据地方 建筑面积与新 5 完 0 150 岁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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