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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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理念,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和选择空间,发挥每个学生个性发展的潜能,形成教与学的良性互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AA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青理工教务〔2017〕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专科招生人数的10%以内。 第二章 转专业组织形式 第四条 转专业采用统一组织和个别申请两种形式。统一组织针对一年级在校生;其他情况个别申请。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大学一年级本科在校生,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可报名参加接收学院组织的面试转专业。 (二)大学一年级本科在校生,第一学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需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转专业。大学一年级专科在校生,可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按审批程序申请转专业。 (三)大学一年级在校生,因不符合以上转专业报名条件或虽符合报名条件但未能录取,且确实对自己所修读的专业缺乏兴趣、攻读困难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四)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 (五)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经由转入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可申请转专业。 (六)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七)校企合作办学类经合作方同意,可申请在同类合作办学专业中转专业,其转专业申请条件按普通生程序审批;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一)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类、艺术类转入其他类别的学生; (二)高考录取时的下一批次专业向上一批次专业转换的学生; (三)“3+2”、“3+4”贯通分段培养的学生; (四)合作办学类(含中外合作和校企合作)转入普通类别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八)已经申请并调整过专业的学生; (九)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十)其他由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事先规定不能转换专业的学生。 (十一)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章 转专业申请程序、考试与录取 第七条 统一组织考核转专业工作于春季学期启动,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条件及各专业人数,拟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并向教务处提供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含可接收的专业、计划人数、接收要求及工作安排等),教务处负责审核备案并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符合第三章第五条第(一)、(二)款的一年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AA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合格并在学院予以公示,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三章第五条第(一)、(二)款的学生,提出申请转专业,由个人提交转专业申请,同时需提交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审。 第九条 转专业考试与录取。 (一)参加学院组织面试方式转专业的学生,由接收学院按照公布的方式组织有关事宜。参加学校统一组织考试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按公布的考核方式、考试科目或内容统一对学生进行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 (二)根据公布的转入计划,参加学院组织面试的转专业学生,由学院根据考试情况确定录取名单并报教务处,参加学校统一组织考试转专业的学生,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教务处将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个别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接收学院根据接收专业的要求,组织有关课程的考试,经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获批转专业的本科学生,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且无不及格课程,否则取消其转专业资格。获批转专业的专科学生,参加转入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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