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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经过)
一、宗旨
第一条 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城市政协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联络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著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本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计划及院长提请讨 论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书画院设声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帮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依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用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 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 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市、县(市、区)政协委员和社会
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同意,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
第七条 书画师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展优异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 书画师权利:1、可在书画院展厅无偿举行个人作品展览;2、参与书画院举行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4、对书画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提议;5、有退出书画院自由,但须向书画院立案。
第九条 书画师义务:1、遵守书画院章程;2、主动参与书画院组织各项活动;3、每十二个月须缴1-2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 书画院可经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行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本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书画院接收社会赞助,用于开展相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要求
为加强书画院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以下要求:
一、每十二个月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关键事项。
二、书画院实施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十二个月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帮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施独立核实、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责任人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批报销,每十二个月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员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和书画师联络,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立即征缴书画作品。篇二: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院章、钢印、
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立案,负有对应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 本院院章用于本院形成多种文件和相关证实材
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印章由专员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使用须经实施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要求
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由院委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未经实施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 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同意,方可
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汇报院委会,
并登报申明作废,再按相关要求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坚持民主办院,充足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标准,重大事项必需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需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
和会人员表决经过方能实施。
第三条 财务收支情况,须接收院委会监督,年底由实施院
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汇报。
第四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组员任职年纪过高,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事理事表决经过,方可任职。
第五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组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必需
经院委会 2/3 以上委员表决经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六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负
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经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议前,对决议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
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一样意见,不搞一言堂。采取不一样方法,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意见和提议。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一)、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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