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2号公告明确销售机器设备并安装重要征管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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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号公告明确销售机器设备并安装等七个重要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号文件附件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理解要点一

2018年 42号公告明确销售机器设备并安装等七个重要征管问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42 号)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 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 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372 号)的有关规定,合作 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 “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提供学历教育服 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 36 号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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