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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收 案制度档 律师事务所收案归档制度 壹、统壹收案、统壹收费制度 1 、指派和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 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壹般情况下, 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 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于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 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2 、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 卷备查。 3 、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和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 且由客户签字、画押。 4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 文书由本所统壹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于本所行政人 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 办律师各存留壹份,本所存档壹份。 5 、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 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于行政人 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 、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 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 情况。 7 、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 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 委托合同于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的函件(壹案壹函)、 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 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 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 、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 财务且出具收据,且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承办律 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 本所主任审批后于本所财务领取。 9 、未办理委托手续且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 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于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 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 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10 、法律意见书、资金监管协议、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等必须 事先经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行政人员方可盖章办理且存档。 11 、减、缓、免交纳律师费用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 本所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如实告知该案或客户的真实情况,办 结后将结案方案和卷宗交回所里存档。 12 、本所财务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收费发票底联, 以便和本所结算酬金或对帐。 13 、严禁律师个人收案收费,严禁律师代客户向本所现金支 付律师费等费用,特殊情况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主任说明 情况。 14 、如客户需要发票才能办理付款时,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由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本所财务方可开具发票。但每月25 日前 必须付款,否则应将发票退回本所,如果未能退回,由承办律师 由此造成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且从该律师当月酬金中扣减。 15 、严禁本所行政人员违反本制度出具函件、介绍信、委托 书、委托合同等办案手续。 二、统壹收案登记制度。 1 、所有案件或法律事务受理时均应由本所行政人员统壹登 记且编号,承办律师应及时给予配合。 2 、凡是本所出具成套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的,均应编号登 记。 3 、承办律师办结后应及时告知本所行政人员办理结果,以 便登记备案,且将结案方案和卷宗交回所里。 4 、本所行政人员应于每月25 日前将收案、收费、结案、退 费等情况向本所主任汇总。 三、严格收费标准制度。 1 、低于本所收费标准最低线收费即为减收费。 2 、不交纳律师费即为免收费。 3 、不按委托合同规定推迟交纳费用即为缓交费。 4 、承办律师不得低于本所最低标准收费,如有本条上述1 、 2 、3 项内容的特殊情况时,应报本所,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减、 缓、免收费,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决定,更不得于此之外变相接收 客户钱物或其它利益。 5 、法律援助案件由本所主任指派律师办理,承办律师无故 不得推辞。 四、重大、疑难、新颖案件或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 1 、下列案件或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提交本所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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