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的法院电子签章技术要求.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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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 司法改革中的法院电子签章技术要求 2015 年是我国依法治国年, 中央要求“建立逐条逐项落实依法治 国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办公信息化建设中,对司法文书电子签章依 法管理,应当是法院司法改革的法治措施之一。 一、落实依法治国措施, 电子签章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特征。 第一、电子印章印文不可拷贝、复制非法移动使用。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见四、 《电子签名法》相关条 款)规定,电子签章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印章图像属于数据电文。这 个计算机印章图像是根据公安系统依法核准刻制的公章, 把公章的法 定印文数字化的电子印模。 依法对“电子签章”定义: 电子签章是使用法定印文电子印模, 基于合法数字认证技术的信 息化用印的过程。由电子印模、数字证书、电子印文以及计算机数字 签名技术与图像处理技术构成, 其技术实现为凭证文书提供电子印文 与印刷印文的有效司法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规定,认定电子签章的电子印文 与印刷印文是凭证文书的生效标识, “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则必须符合 《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第十三条规定,其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应具备三个条件: 1、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所载的电子签名算法是可靠的; 2、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内容完整性的可靠方 法; 3、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印章签发人的可靠方 法。 第二、电子个人签名笔迹不可拷贝、复制非法移动使用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章信息系统提供的 计算机个人签名笔迹图像属于数据电文。 由于自然人在凭证文书上的 签名笔迹是凭证文书的法定生效标识, 电子签名笔迹的合法性与真伪 鉴别应当与上述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的鉴别方法一致, 也应具备三个 条件: 1、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所载的电子签名算法是可靠的; 2、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内容完整性的可靠 方法; 3、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印章签发人的可靠 方法。 法人机构签发的供对外交换利用的凭证文书, 其自然人签名与法 人印章共存于凭证文书尾部的落款位置,可以共享“内容不可修改” 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对电子化自然人签名进行真伪鉴别。 第三、结论 1、电子签章的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以及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 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并可以可靠提 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 “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2、电子签章的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以及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 没有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或者不能 可靠提取,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必然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人民法院的凭证文书有可疑印章印文时, 根据我国诉讼法 规定,法院是当事人,不能认定可疑印章印文不是法院自己盖的,以 自己信息系统的 “有”或“无”,自证清白。例如,法院曾经出现“阴 阳判决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出现可疑印章印文的违法案件, 法院也要接 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如果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同一”方法比 对印章印文, 认定可疑印文与电子签章所用印模一致, 则法院就要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一推了之。 第二、我国正在贯彻执行的司法改革, 确定了“主审法官责任制” “主审法官责任制” 在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 必然要求在生效判 决文书中有主审法官的个人签名。 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没有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 否认”两组数据,或者不能可靠提取,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 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本人担心自己的签名被拷贝、复制移动使用,拒绝使用“电 子签章信息系统”进行电子化个人签名,导致信息流中断。整个电子 签章信息系统就要另行架构,其流程复杂化: 即:拟订电子文件 -- 打印纸质文件 -- 个人签名 -- 扫描纸质文 件 -- 导入信息系统 -- 送交电子签章 -- 打印纸质文件 -- 交换利 用。 这个过程环节多、 浪费精力与时间, 势必导致主审法官放弃使用 已经花钱购买的“电子签章信息系统” ,直接简化为: 即:拟订电子文件 -- 打印纸质文件 -- 个人签名 -- 送交盖章 -- 交换利用。 结果是,欲速不达,劳民伤财。 三、坚持依法治国,创新可靠电子签章技术。 1、我公司的电子签章创新技术特点: 我公司提供的电子签章系统, 签署产生的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里 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可以实现纸质 文书电子签章印文与责任人电子签名笔迹的司法级认证, 保证电子公 文与纸质公文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与唯一性, 从而消除法治国家建设 中人民法院印鉴管理隐患与用印风险。 为司法改革主审法官负责制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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