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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内午托服务工作实施办法.doc

中小学生校内午托服务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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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内午托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生校内午托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小学生校内午托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对中小学生校内午托服务管理作出规定,其它时段的校内课后服务参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午托服务是指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在校内提供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严禁组织集体教学、补课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对于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午托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由中小学与校外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及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校内午托服务。 第五条 校内午托服务要遵循以下原则: 量力而行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闲置校舍和设施为学生提供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午托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休场所。 自愿参加原则。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校内午托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由学生选择是否参加。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午托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 公益惠民原则。校内午托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采取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主管理原则。校内午托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主导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评估 第六条 学校开展校内午托服务必须严格履行申报手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办。县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组织由教育、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成的评估组实地评估。评估合格的单位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手续后,方可开展校内午托服务。 各中小学应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辖区学校开办校内午托服务情况报送县教育局。 第七条 接受校内午托服务学生的监护人应与校内午托服务举办单位签订《学生校内午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与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校内午托服务的,双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家长委员会要参与监督,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新校内午托服务方式。举办单位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条件,在采取“午餐在宿舍午休”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的“午餐在教室午休”、“午餐在校内开展文体、自修类活动”等多种方式的校内午托服务。 第十条 学校作为收费主体的,校内午托服务收费包括午间住宿费和午餐费。午间住宿费主要用于午托有关设施的购置、维修以及水电、午托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支出。学校根据午间住宿服务相关费用支出合理制定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报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学校代收的午餐费全部用于午托学生伙食开支,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的,校内午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所收取的午托服务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按学期公示实际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严禁举办单位以校内午托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 第十一条 接受校内午托服务的学生所使用的餐具及被褥等床上用品可由学生自备或在校购买,举办单位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内午托服务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午托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校内午托服务队伍建设,要对参与人员严格把关,杜绝道德败坏、品行不端人员混入校内午托服务队伍;应明确参与午托服务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工作要求,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上要求每—名学生安排名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师生考勤、信息通报、财务管理等校内午托服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强化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家长为在校内参加午托服务的学生购买校园意外伤害险。 第十六条 校内午托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午托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第十七条 各学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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