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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 3 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但是根
据海域法第 52 条规定,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 3 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
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排他性用海活动,如 3 个月以下的油气勘探、教学科研、
季节性旅游、 海上抢险救助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临时用海活动等, 也需要提交临时海域使
用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用海事宜进行咨询, 并在初步咨询的基
础上领取国家统一格式的海域使用申请表。 其中, 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 建设单位
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立项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和资信证明材料等。
2、受理
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
使用申请 (如个别地区海域使用申请由乡镇负责, 或成立经营性的海域开发公司负责受理) ;
两级受理制度:国家海洋局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受理: 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 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行政区域的
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初审
? 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 通过初始海籍调查 (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工作,了解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了海域使用权,
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 是否有弄虚作假
的问题等。必要时应当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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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 受理机关根据初审后的《海域使用申请书》, 按照用海类型
(作业方式)分别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审查
? 核实下级海洋部门的初审或审查意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 从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中长期规划; 确认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
开发利用方式
? 不论审查机关是否同意批准该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
5、审核
? 通知申请者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 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 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关系;
? 工作时间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 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6、报批
审核机关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其评审结论;
? 其他有关的材料。
7、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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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政府有批准海域使用申请的权力;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政府申请取得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 审核机关负责向海域使用申请者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
? 《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应当抄送受理机关和审查机关。
8、缴金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 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
国家以海域所有者的身份将某一固定海域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海域使用者, 并向海域
使用者征缴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以及海域使用权期满, 海域使用者因续期使用海域而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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