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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总说明
一、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是根据《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 2008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
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
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围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
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
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 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是工程量清单计价、 投标报价、 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 是
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 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 合
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
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 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 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
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GB50854-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
码和定额编号, 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 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
定额计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 9 位清单编码的后 3 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容包括基本工
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
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 1994 年《全国统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
合 2008 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 .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 60 元/工日, 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
规定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
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
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容和围包
括:从工地仓库, 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
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对有些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其
他材料费, 以该项目之和的百分比以元表示, 编制预算时, 不得随材料价格变化
而调整。
2 .本定额材料场搬运距离按 300m考虑;设备、构件及半成品场搬运距离按 150m
考虑。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
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4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 m3表示,
其配合比按现行配合比定额计算的, 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 均
不得换算和调整。
5.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采用
蒸气养护时,按构件体积 40 元/ m3计算。
6 .定额的工作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已包
括。
7.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按 2013 年上半年地区市场平均价格, 根据材料预算价格
编制原则计算确定。
8.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单价
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八、本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定额直接费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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