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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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统一管理,规范用房的使用和调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用房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形成房屋使用、管理和退回的有效机制,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分为校机关办公用房、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具体为校机关办公用房(党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及直属单位用房)、各学院办公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含院行政领导办公室、院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会议会客室、系办公室、教研组研讨室、档案资料室、各种储藏室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实行校、院(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成立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学校有关决议行使对全校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提出分配、调整方案,学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一同对各单位用房进行审核。各二级使用单位负责对学校所分配用房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实行“定额配置、资源共享、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定额配置原则。定额标准为在现有各类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总量下进行配置,通过制定定额标准为分配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提供依据。 第六条 资源共享原则。对可以共享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资源(报告厅、部分会议室等)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 动态监控原则。定额标准可以根据学校用房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学校建立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校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使用情况实时更新监测。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整体规划和分配方案由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按定额标准安排相应房源给各单位。各单位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须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新建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竣工后,建设部门要及时与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并严禁将其分配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 第十条 因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面积时,由用房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给申请单位使用。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该单位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因机构撤销、人员调出等原因空出的用房应及时交回后勤管理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保持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内公用设施(水、电、管线等)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等。安装安防设施,须经保卫处同意;安装空调设施,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同意;对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进行改造维修,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五章 惩处办法 第十三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迁出。对拒不迁出者,学校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由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否则学校将收缴其全部的出租收入,并对房屋使用单位管理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调离或单位撤消、撤并时拒不退回用房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退回,否则,学校将强行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审批擅自改造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或封闭公用场所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学校予以恢复。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AAAA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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