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VIP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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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AA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支持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AA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双创”项目)是指符合《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14号)文件要求,以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服务于全市“双创”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 “双创”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第五条 AA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设在市发改委,是AA市“双创”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市双创办总体工作; 2.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市级“双创”项目及编制“双创”项目资金计划; 3.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双创”政策研究; 4.负责“双创”工作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负责组织申报“双创”项目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辖区或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双创”项目; 2.受理本辖区或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双创”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推荐报送; 3.按要求开展“双创”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双创办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聘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双创”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1.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双创办。对于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市双创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及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3.市双创办召开会议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经会议审定后对拟确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拟确定项目,市双创办编制“双创”项目资金计划,并报AA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双创”领导小组)审定。 5.市双创办根据市“双创”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起草“双创”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双创”项目专项资金。 第九条 建立项目进展情况跟踪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监督。市双创办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对个别项目实施情况随时检查。 2.年度评价。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定期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进行自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经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双创办。 3.项目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报市双创办批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验收材料,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向市双创办申请验收。市双创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评验收等。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情况,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验收以资金申请报告中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类。 1.按期完成项目既定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3.不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有弄虚作假成分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均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实施项目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2.拒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或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项目计划执行期满后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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