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国际结算操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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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转让信用证的几点说明 在信用证中注明Transferable,信用证才可以转让; 只能转让一次 ,第二受益人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数个; 某些条款可以变更 :金额、单价、期限、保险比例、开证申请人名称 ; 信用证如果有数个第二受益人时,每个受益人有权利独立处理修改。 第一受益人可以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去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业务流程 进口方 第一受益人 开证行 通知行 第二受益人 ? ? ? ? ? ? ? ? ? ? 11 12 转让行 (4)通知信用证 (5)申请转让 (6)转让通知 (7)第二受益人交单议付 (8)转让行审单议付 (9)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 (10)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 (11)转让行将二者差额支付给第一受益人 (12)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和普通信用证的受益人之间的地位是否一样? 风险更大。 第一,改证麻烦。 第二,代人受过。 Case: 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全套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拒付原因为正本提单弄混。 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 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 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银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最终,此业务通过部分退单,部分无单放货的方式解决。作为出口商的我国外贸公司也丧失了信用证项下收款的保障。 案例讨论: A、B公司商定共同出口给外商一批货物,A、B各供货50%。B与外商签定合同,对方按约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L/C,其中未注明“Transferable”,但允许分批装运,B收到L/C后通知A,按各50%备货,从两地装船 ,并分别以各自名义制单。 Q:A、B这样做是否妥当?能否顺利结汇? 案例分析: *假如A拿其单据去议付,其名称与信用证收益人不符,银行必拒付。 *假如B拿其单据去议付,其数量与金额与信用证不符;而B拿A制作的单据一起议付,则由于分批装运只能有一个供货商,仍与信用证不符。 *因此不能顺利结汇。 *解决方案:修改为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所谓背对背信用证( Back to Back LC ),是指中间商以原证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一份新信用证。 实际进口方 中间商 实际出口方 原始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 原证受益人 新证受益人 中间商向对背信用证开证行提交原证作为担保 对背证规定的内容必须与原证相一致; 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1)尽管背对背信用证是在原证基础上开立,但它是一张独立的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是原证的延伸,只要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只能由原信用证的开证行负责付款。 (2)可转让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必须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背对背信用证则无此约束。 (3)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如开证行拒绝付款,转让行无责任付款。就背对背信用证来说,不管原始开证行是否付款,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凭正确的单据付款。 七、其他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 美国纽约最高法院1941 年审理的猪鬃案,被称为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 该案的原告(买方)与一印度客商签约购买一批猪鬃,买方请求美国的银行(被告)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发票和提单都注明货物是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所装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其他废物,买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信用证无效,并签发信用证止付令阻止银行兑付货款。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禁止被告开证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1.教学 目标 2.工作 任务 3.操作 示范 4.知识归纳 5.能力 拓展 猪鬃案被称为是里程碑式的案例,确立欺诈例外 三个基本原则: 1、信用证合同遵守如果事实已经证明是欺诈,则可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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