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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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销售方式为直接面向消费者,不允许进入食品生产企业、商场超市、零售商店、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销售。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市 县(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附件),应当递交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食品小作坊(摊贩)申请备案登记表》(附件); (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 (三)营业执照; (四)生产经营者本人身份证;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受理,从受理时间起,在个工作日内由指定的机构查实备案登记信息后,由受理人员将登记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如需变更申请人信息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事项的,应当到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的申请人信息,包括食品小作坊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登记事项包括生产经营类型、生产经营品种、生产销售地址、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食品小作坊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生产场所要符合国家 标准。 (二)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清洁卫生;上、下水通畅并具备相关设施;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三)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厠所应为水冲式。 (四)生产场所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五)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 (六)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七)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八)在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食用酒精、罐头制品、鸡精、味精、速冻食品、特殊膳食等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 (四)食品添加剂; (五)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六)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群众接受度高的食品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品种管理目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加工的产品可以不包装或使用简单预包装。使用预包装的食品,应在包装物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字样。如实标注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销售地址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制度,每天如实记录当天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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