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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
编制指南(试行)
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云南省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称《编制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土地复垦条例》;
5.《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3.《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
6.《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电〔2015〕37号);
(三)技术规程
1.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4.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7版);
5.云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标准(2017版)。
二、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
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晒场、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编制《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组织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以县为单位编制《方案》,项目在同一州(市)内涉及多个县(市、区)的,以州(市)为单位编制,编制工作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跨州(市)的,以州(市)为单位分别编制。《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二)论证要求
论证的重点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是依据现场踏勘和项目设计比选方案,判断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二是根据项目不同选址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的情况,通过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项目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因素,认定临时占用的合理性。
(三)工作程序
1.申请。用地单位向拟申请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明确拟用地用途、年限、区域、面积等情况。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踏勘。
2.踏勘。依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踏勘的请示和项目临时占用初步方案,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踏勘,认定临时用地的权属、地类、范围、核定面积,并出具踏勘论证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指导各州(市)开展临时用地踏勘工作,并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3.编制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用地单位结合踏勘论证意见,优化项目临时用地布局,尽量减少项目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组织编制《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方案》内容进行核实,并上报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4.州(市)初审。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对《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5.省级审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编制复垦方案,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备案。
7.审核批准。临时用地批准权限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省级审核意见作为审批要件。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破坏耕作层,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8.土地复垦。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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