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风险防控与纠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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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律风险防控与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AA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法律风险防控和纠纷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医院各项权益,依据《吉林油田公司纠纷管理办法》及《吉林油田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纠纷是指医院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日常生产管理中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间发生的争议,包括以诉讼程序和以非诉讼手段处理的民事、行政及劳动争议等案件。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属各科室。 第三条 遵循的原则 (一)防控为主的原则; (二)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医院权益最大化原则; (三)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营管理科是医院法律风险防控和纠纷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医院法律风险防控与纠纷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医院法律风险防控具体工作,监督防控措施的落实。同时组织医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自我测试工作。 (三)诉讼案件的协商谈判、诉讼、必要公证程序办理、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 (四)处理非诉纠纷案件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为业务范围内法律风险防控与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医院法律风险防控与纠纷管理制度的宣贯和落实。 (二)负责开展各科室法律风险防控具体工作及自测、自查工作。 (三)负责各科室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及时收集纠纷事件的第一手证据(证人证言、影像资料、照片、现场踏查记录等)并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四)负责案件所涉现场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各科室纠纷事件的上报、总结、分析及协议的起草、报审与签订。 (六)负责配合医院法律事务人员调查取证。 (七)按照案件发生类别,归口科室负责办理纠纷案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防控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科室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组织员工学习熟知各岗位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积极落实防控措施。医院主管部门每半年完成一次法律风险自测自检,并及时督促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员工发现本岗位出现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事件,必须及时按照手册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各科室要配合主管部门对员工进行普法培训教育,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第九条 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医院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按时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杜绝发生劳动用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纠纷事件。 第十一条 各科室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认证资料在未经当事人签字和医院有效审核的情况下,不得向相关当事人提供。 第十二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医院选商及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杜绝合同纠纷事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接收与企业有关的应诉通知书、传票、限期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对方当事人直接递送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如接收到强行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及时上报经营管理科。 第十四条 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到医院调查取证时,未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对方提供与公司或本职业务相关的表单、证明材料或证言,不得为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出庭作证。如需出证时应向医院法律主管部门请示,经书面批准后方可。 第十五条 对于非诉纠纷,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签订纠纷调解协议,协议文本必须经经营管理科审阅后,方可与对方签订。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相关业务人员对违约侵害公司或医院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按合同和法律规定要求返工、退换和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涉案(非诉案件、诉讼案件)单位或部门在协议达成或判决生效后,要对应由我方处理的纠纷现场及时处理,防止二次纠纷的发生。 第四节 纠纷的处理 非诉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非诉纠纷是指医院所属各科室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间发生的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争议。 第十九条 医院所属各科室发生非诉纠纷时,应及时处理纠纷事件,对于不能解决的纠纷事件,应自发生纠纷事件起24小时内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科汇报。 第二十条 医院在协调处理非诉纠纷过程中,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协商协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基层单位或科室起草调解协议,报请经营管理科审查后,经医院领导批准,方可签订调解协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先经经营管理科上报公司法律服务中心审批,经同意后方可签订调解协议。非诉纠纷处理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纠纷处理单位或科室将相关资料原件报到经营管理科,由医院经营管理科进行存档,并报公司企管法规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纠纷处理单位或科室在向财务部门提交付款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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