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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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产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城镇规划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与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县房产局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县房产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房产局备案。 第七条??分离或合并原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县房产局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县城镇规划局、县住建局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第九条??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的计量器具,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承接查验情况报县房产局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专业经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三)房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用房,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房产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鼓励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管理提供经营用房或者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和交付使用条件,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项目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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