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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及其界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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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及其界定 浅析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及其界定 一、引言  我国自 1988 年开展建设监理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工程监 理作为建筑市场三元主体之一,与建设、施工单位一起,共同担负起 工程建设的重任,它以合同为纽带,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 目建设文件为依据,独立地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在建设监理过程中, 由于工程监理自身的行为不规范,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复杂因素 的影响,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施工质量、进 度、投资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问题。对出现这些方面问题,工程监 理应承担哪些责任以及责任如何界定,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就主要的 违法、违规行为已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和处罚,但由于相关人员对工程 监理的内容、性质和职责认识不足,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工程监 理实施的责任界定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容易出现监理责任模糊,难 以区分和界定。我们就多年的监理工作经验和认识,对工程监理应承 担责任及责任界定,作浅要的分析,与广大同行切磋、探讨。   二、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及界定   1、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处罚界定。如果监理单位自身 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越级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2)转让监理业 务;(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6)允许其它单位或个 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第 1 页 浅析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及其界定 (8)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界限已有明确规 定,监理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2、监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对方应当监督 检查的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可以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 工作中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 他人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理单位的责任民事赔偿有二条 限制,一是合同的酬金,二是注册资本的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 金,其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本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对方的损失, 对方可要求追加赔偿,以资本金为限。但合同中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 不能同时适用。   三、工程监理在施工中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及其它界定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 1 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 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 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也就是说,工程施工质量是由施工企业 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依据或者未尽合同义务实施监 理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 第 2 页 浅析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及其界定 体分析:    (1)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 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程序和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 义务,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 的质量要求 (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 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或者不 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 查,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 “勤奋认真地工作”,由于其 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 成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 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4)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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