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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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选拔一批组织形式规范、合作内容明确、运行管理民主、利益分配合理、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基础条件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运行满年以上,登记注册成员人以上(含人),用于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万元以上,有独立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或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生产技术规范。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的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注册商标,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认证。   .运行机制完善。合作社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利益联结紧密。股本结构合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能够按章程进行二次分配。   .服务能力较强。能够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能够定期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   对产业优势突出、社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申请表 .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获得的认证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合作社为社员服务、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的情况。 .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评分表中的内容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合作社于评审年度月日前向登记所在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镇农业部门初审后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评定办法。 .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口部门、区财政、工商、金融、科工贸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办公条件、依法登记、组织机构、社员数量、带动能力、出资额构成、制度建设、运作和服务情况、销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评定考核,择优评定后并在斗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考评组采取“听、看、议、决”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现场考评认定。“听”,即听取合作社负责人汇报;“看”,即查看合作社的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章程、制度、账簿、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基地、资产、设备、设施等;“议”,即对照示范社认定评分表进行逐项评议;“决”,即考评认定组成员在议的基础上对合作社进行评,总分分以上拟定为具备区级示范社资格。   第八条 经评定为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参与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   第九条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自评定之日起年内有效,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管理监测。对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报送基础材料。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有效期内每年的一月底前,将反映合作社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考核自评表(上述表格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材料汇总与核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组织评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经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内不得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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