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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纷纠同合理监程工设建的出引见意计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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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纷纠同合理监程工设建的出引见意计审 审计意见引出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2004 年,深圳市福田区审计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 “福田区城管监察中队综 合楼”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出具了审计意见书,审定工程监理费为 86.60 万元, 与监理公司要求的 245 万元的金额相差甚远,审计意见引发了一宗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纠纷案。监理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28 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区城管办立即清偿拖欠的监理费 188.64 万元,并支付违约 金 49.06 万元,共 237.70 万元。法院受理立案后,于 2004 年 6 月 10 日第一次 开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4 年 7 月 22 日,第二次在合议庭开庭之际,监理公司高层因各种原因向法院申请 撤诉得予准许,审计意见引出的合同纠纷案终以对方撤诉,执行审计决定而终结。   一、诉辩双方的主张    (一)监理公司诉称   1998 年 12 月 6 日,监理公司与被告 (原名深圳市福田区市政园林局)签订了 一份《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福田区监察大队办公 综合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公司作施工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费按竣 工决算总造价的 2%计取;监理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规定的完工日止;由于业主(被告)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持续时间 由此增加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应支付额外酬金。同时,合同还约定了附加工作 和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方式及违约赔偿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监理公司即按约定 对被告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为 1999 年 12 月 6 日至2000 年 10 月 6 日完工) 第 1 页 案纷纠同合理监程工设建的出引见意计审 延长至 2003 年 5 月 14 日才竣工通过验收,因而大量增加监理公司的工作量并延 长了监理时间 954 天。监段,保修阶段进行了监理。但是,在监理过程中,由于 被告变更设计及违章加建屋顶花园等原因使施工阶段工期从原施工合同约定的 300 天(即开工日理公司当时就向被告书面提出了要求支付延期监理酬金及赔偿 额外工作酬金的书函。被告收到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依据合同约定本工程总监 理费为 245.34 万元。可是,被告在工程投入使用后,共支付监理公司 56.7 万元 监理费,之后就不再支付。监理公司多次追讨,被告仍然不按约定支付监理费, 共计拖欠监理费 188.64 万元。    (二)区城管办答辩称   1、原告(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一方面在 《民事起诉状》中声称工程延误了954 天,并声称是答 辩人 “变更设计及违章加建屋顶花园等原因”造成的,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根 据答辩人与施工方签订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有关工程原定工 期为 300 天。但在 2000 年 11 月 25 日,答辩人与施工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书》,对原定工期做了变更,约定工程总工期 “可根据设计变更工程量 的增加和由甲方直接招标供应的设备期限情况予以调整”,即原定工期不再执行, 工期由开工之日起计至实际竣工之日。因此不存在 “工期延误”的情况。同时, 根据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监理合同的约定,施工、保修期的监理期限以 “建筑安装 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完工、保修期限”为准。因此,在答辩人与施工方已经重新 约定了工期、原建筑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已经调整的情况下,原告的监理期限也应 第 2 页 案纷纠同合理监程工设建的出引见意计审 自然相应变更,不再执行原定的 300 天工期,而以答辩人与施工方新定的工期为 准。不存在 “附加监理费”事实和合同依据。   第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其在工程延期后 “当时就向被告书面提出了要求支 付延期监理酬金及赔偿额外工作酬金的书函”,不是事实。原告所指的书函指的 是答辩人在 2000 年 12 月 18 日收到的《城管监察综合楼工程监理期限延长要求 给予补偿监理酬金意向书》。在该意向书中,原告根据 “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 中第一条的规定”,提出了要求经济补偿费的要求。而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监理 合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第 31 条)的规定,有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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