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考核问责实施办法.docVIP

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考核问责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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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考核问责实施办法 (分区域)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2020年考核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将全市分2个区域进行考核:磁县、峰峰矿区、冀南新区、永年区、武安市、肥乡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涉县、临漳县、成安县、魏县、广平县、曲周县、鸡泽县、大名县、馆陶县、邱县。 第三条 考核时段 2020年5月至12月。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考核指标:PM2.5、PM10、O3(5-9月份参与考核)、综合指数(10-12月份参与考核)。 2.PM2.5、PM10、O3(综合指数)排名分别赋予50%、20%、30%权重。其中,每项考核指标浓度绝对值排名占40%权重、改善率排名占60%权重。按照各项指标排名位次与权重乘积所得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县(市、区)最终排名。如遇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的情况,优先按照PM2.5改善率确定排名先后,下降幅度大的排名靠前;若改善率也相同,则PM2.5绝对值低的排名靠前。 计算公式为:县(市、区)排名综合得分=(PM2.5浓度绝对值排名×40%+PM2.5浓度改善率排名×60%)×50%+(PM10浓度绝对值排名×40%+PM10浓度改善率排名×60%)×20%+(O3浓度/综合指数排名×40%+O3浓度/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60%)×30%。 第五条 半月通报 每半月按照计算公式对2个区域内县(市、区)进行排名,对每个区域内排名前2位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每个区域内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月度检查 每月按照计算公式对2个区域内县(市、区)进行排名,每个区域内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作检查。每季度最后一月只通报,不再大会检查。 第七条 季度约谈 每季度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季度攻坚会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公开约谈2个区域内季度排名后2位的4个县(市、区),并由该4个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大会检讨性发言。 第八条 季度问责 对1个季度PM2.5浓度不降反升幅度最大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累计2个季度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累计3个季度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2020年第二季度只计算5月和6月。 第九条 年度考核 对未完成三年作战计划PM2.5浓度任务目标,且PM2.5改善率排名全省(省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进行排名,以下皆同)后20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未完成三年作战计划PM2.5浓度任务目标,且PM2.5浓度改善率排名全省后10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未完成三年作战计划PM2.5浓度任务目标,且PM2.5浓度改善率排名全省后5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条 追责问责 1.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可合并使用。 2.问责建议由市大气办提出,按照有关程序向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移交;涉及对市管干部实施问责的,市大气办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将相关问题或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及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实施;涉及对省管干部实施问责的,市纪委监委、市大气办将问责建议报市委研究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上报。 3.被部级和省级约谈、问责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不再重复约谈、问责。 第十一条 豁免条件 1.PM2.5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PM2.5浓度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下降率高于主城区4个国控点平均下降率,且绝对值低于主城区4个国控点平均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邯郸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邯办字〔2018〕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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