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doc

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部门、区县企业的工程建设、物资及服务采购、礼品制作、广告业务宣传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招标、评标或物资采购工作的程序性、合法性以及招投标、评标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招标、评标的单位和个人及招标工作的主管业务部门对综合部和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应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五条 招标或物资采购主办部门确定招标项目后,开始招标或采购前1至2个工作日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通知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企业单项招标投标或物资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招标或采购主办部门要与投标方签订《廉政协议》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 第七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进行招标的项目和非招标项目,项目采购负责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以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范围 第八条 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评标工作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有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评标小组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无以各种方式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参加技术、商务评定人员是否采用实名制。 第九条 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评标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招标、评标人员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 (二)招标、评标人员有无参加投标人员安排的旅游、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或接受投标人提供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贵重物品的行为。 (三)招标、评标人员有无要求或接受投标人为其个人消费提供费用或在投标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 (四)投标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在招标主办单位招标过程中是否回避。 (五)有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评标小组。 (六)有无其他影响廉洁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公司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公司非招标投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方式直接查看文件资料,询问或调查了解情况。 (一)检查招标文件编制、发放情况。看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标准、报价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主要内容;是否经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发放招标文件时是否同时发放了廉政协议书(合同)。 (二)监督检查招标谈判人员构成情况。看招标谈判人员结构是否符合要求,评标人员与投标人员是否有亲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是否会影响评标的公证性。 (三)监督检查开标过程。看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启封时招标小组人员是否集体在场并签字认可;投标文件是否加盖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签字。 (四)监督检查投标人资格。看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谈判、评标过程。看谈判组人员是否公平公正对待每个投标人,是否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推荐中标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招标结果是否实行当场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决策过程。需要集体决策的项目是否召开了决策会议,会议中是否体现了集体决策,确定的中标人是否符合中标条件,是否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七)监督检查参加招标的人员是否严守秘密,是否私自透露招标、投标的情况。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进行检查时,应填写《招标监督检查工作表》并存档。 第四章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时必须做到: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省公司、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在招标、评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有关资料,主动向参加招标、投标、评标的人员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招标、评标纪律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严守秘密,不得私自透露招标、投标的情况。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招标主办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建议重新进行招标等。 (三)建议招标主办单位对评标小组人员进行调整。 (四)建议招标主办部门重新选择发标范围。 第五章

文档评论(0)

liuxing04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