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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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的意见》(彬长矿业发[2017]298号)及专业学历教育培训有关要求,为了加强专业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制定专业学历教育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指由企业和相关煤炭专业院校以协议的形式进行合作,由专业院校根据企业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照成人函授教育的形式对企业员工分专业进行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培训日常管理。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由公司统一负责,按照与陕西能源学院签订的“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培训协议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合理布局、就近安排”的原则,根据参培学员专业及各专业人数编排班次,在矿井设立教学点,不脱产进行专业学历培训。 第六条 凡是设立教学点的单位,分管职工教育培训的领导要亲自部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确定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点要配合公司及培训机构做好教学组织、日常考核、学籍档案建立等工作,各教学点负责做好教学计划的通知及合理安排参培学员的交通等。 第八条 “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培训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 第三章 授课教师管理 第九条 授课教师要服从教学安排,按照教学计划提前备课,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授课地点,保质保量完成授课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授课教师必须责任心强、专业素质过硬,熟悉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前沿的专业知识,熟悉煤矿生产流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理论结合实际。 第十一条 公司派出的兼职授课人员必须具备工程师(或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专业素质过硬,业务水平较高。 第十二条 由公司及陕西能源学院统一组织或随机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表见附件),对于综合得分较低,学员意见较大的教师一律进行调整,不再作为授课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由公司及陕西能源学院组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优秀授课教师评选,评选出的优秀授课教师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培训学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地点参加培训,遵守培训期间各项管理制度,尊重授课老师,做好学习笔记。 第十五条 学员培训期间必须把手机调到静音或关机,认真听讲,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及接打手机,做与培训无关的事。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需经培训点负责人签字备案方可离开,否则按照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培训期间考勤签到制度,凡是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旷课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培训资格,培训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且下年度不能再报考参加专业学历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参训学员由于个人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学籍档案不再保留,培训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参培学员要合理安排工作与培训时间,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二十条 为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每学期末由公司及能源学院组织,按照班级总人数5%-8%比例,综合考试成绩及日常表现评选优秀学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考分离”管理制度,公司主要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考试考核巡视小组,对考试组织情况随机检查,陕西能源学院负责考试命题及阅卷工作,各教学点负责考场布置及监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员按照要求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严禁冒名顶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已支付培训费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一)发现冒名顶替以及考试作弊的; (二)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仍然不合格的; (三)不服从管理,扰乱正常考试秩序的。 第六章 培训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校合作”专业学历教育培训费及教材费用等支付按照公司与校方签订的“专业学历教育培训协议”有关要求执行,费用列入各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用由单位培训经费承担,在参加专业学历培训期间单位缴纳一半学费,其余一半学费由个人缴纳,待个人取得大专层次专业毕业证书后,签订专项培训服务协议,单位统一报销学费,教材费按照实际费用统一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加学历教育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违犯劳动纪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已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历教育培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单位内部调动的,由调入单位统一支付尚未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培训费。 第二十七条 培训合格且取得大专层次专业证书者,个人必须与公司签订不低于8年专项服务协议,在专项服务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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