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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英文合同范本
招标采购程序参照丹麦政府贷款程序(中英文)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时间:2003-11-13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
府贷款采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 局,各有关采购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 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贷款项目 的采购工作”的精神,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 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将《丹麦 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中、英文,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参 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采购,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都 应在贷款国有资格的厂商中通过有限竞争性招标进行。
贷款项目对外采购的操作办法和程序暂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 定和导则》办理。
二、 根据贷款国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需要通过刊登招标公告进行招 标的,招标公告应刊登在《中国财经报》上,也同时刊登在《国际商报》 等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并抄送有关贷款国驻华使馆。如贷款国要求由 其国内媒体登载的3从其规定办理。
在刊登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投标人投标的,如投标文件符合要求,采购 公司与项目单位可与该投标人谈判、签署商务合同。
三、 商务合同草签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公司应将加盖公章的评标报告(中
文一份,英文二份)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评标报 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如贷款国要求提供 商务合同副本,采购公司应同时向财政部报送商务合同副本一份 (英文)。
四、 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和商务合同副本后,将根据转贷银行对项目评
估的情况适时提交贷款国主管机构审议。财政部在收到贷款国主管机构的 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意见通知采购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
五、 考虑到外国政府贷款的援助性质,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出售招标书的 售价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各单位不得收取 任何形式的中标费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六、 日本、科威特等国有明确规定采用国际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贷款 国以及国内有关规定办理。德国和韩国政府对其政府贷款的采购方式和程 序已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对贷款国政府提供的特殊贷款 (如专项贷款、 贴息贷款等)的,采购方式原则上可按贷款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七、 我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采购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采购公 司和项目单位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对外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内的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和采购公 司,我部将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查处,也可委托财政部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违规问题 一经查实,我部将视不同情况公开通报、中止或取消项目单位使用外国政 府贷款以及采购公司进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资格。
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 金融司联系。
二OO—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
第一部分:规定和导则的目的
制定本规定和导则的目的是使部分或全部参与丹麦混合贷款项目实施的买
方及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此类项目在采购或工程时需要遵守的详细规则。买 方包括一个进口代理商(窗口公司)和最终用户。
导则中的“货物”和“工程”包括运输、保险、设备安装、试运行、培训 和设备的最初维护等有关服务。“货物”包括产品、机器、设备和工厂。 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进行(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 月1日生效)。
对所有丹麦混合贷款项下的采购,本文件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是强制性的, 必须遵照执行;第三部分是指导性的,买方遵守这些指导性的原则将保证 采购符合国际惯例、招投标法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部分:丹麦混合贷款采购规定
2.1丹麦混合贷款项下产品和工程的供货必须通过招标后,与一个丹麦供应 商或承包商签订一个合同。任何丹麦混合贷款项下的中国当地或第三国供 货和承担的工程都必须包括在招标范围内,并列入由丹麦供应商或承包商 对买方负总责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中。
2.2丹麦混合贷款项下合同中原产地为丹麦的产品和工程的供货不得少于 合同金额的50%第三国供货最多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 30%中国当地供货可 以补足其余部分,既最多可达到合同金额的 50%
2.3项目的设备(可行性研究,技术规范的制定等)和采购由买方负责。 采购包括资格预审或制定短名单、发布招标文件、安排现场访问或标前会 议,接受投标书和开标、后期资格认定以及签定合同。
2.4工程和货物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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