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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
2.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变更;
3.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暂停经营;
4.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终止经营;
5.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延续经营。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已实现不见面审批,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
(五)申请条件
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1客车技术要求:
a、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b、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c、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d、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1.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1.3客车数量要求:
a、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b、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c、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d、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e、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f、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4 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2.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5)符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2.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暂停经营
(1)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班线经营的,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2)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天;
(3)符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3.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终止经营
(2)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3)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4.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延续经营
(1)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2)客运经营者应当符合客运经营者的设立条件;
(3)客运经营者在经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予以优先许可。
(六)申请材料
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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