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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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2009-6-6??阅读次数:960??字体大小: 【 小】 【 中】【 大】 学校管理   明代学校管理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学校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衙门。其中国子监、府学、州学、县学和卫学隶属于礼部;宗学隶属于各王府,而各行省提学官亦进行提督考校;武学隶属于兵部武库司;内书堂隶属于司礼监。其中以隶属于礼部的国子监和地方儒学为主,故我们着重介绍国子监及地方儒学的管理情况,而简略地介绍其他各类学校的管理情况。   学校的管理,以人的管理为主,即以教官和生员的管理为主。在此分别对明代学校的生员管理、教官管理略作介绍。   (一)学校生员的管理   明代国子监和府学、州学、县学、卫学生员,是一个绅士阶层,他们享有免役权;如果生员犯了法,必须在先革去他们学生名份以后,才能逮问。   明政府对他们给予较为优厚的物质待遇,但养之也厚,管理起来也很严格。   1。监生的管理国子监是明代中央官学,国子监的管理很受重视,在洪武年间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从国子监生员的入学、分班、升级、考核,到监生的待遇、入仕的途径等,都有详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国子监监规的制订,明政府一再修补,不厌其烦。这些措施,固然有助于加强管理,但也形成一些弊端。下面分别加以介绍:(1)监生入学资格在明代,凡入国子监的学生,都通称为监生。监生的入学资格分四类,即举监、贡监、荫监和例监,此外还有外国留学生,即所谓 夷生.所谓举监,即在京会试落第的举人,经翰林院考选,择其成绩好的送入国子监,使他们一面学习,一面准备参加下次会试。由于会试落第举人,有资格被选入副榜,担任教职,所以举监生员也可以享受教谕的俸禄。   举监之例,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史籍记载很杂乱。据《明史?选举志》记载,始自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 1424年)。《续文献通考?学校考》也认为:永乐二年(1404年)六月,开始选择会试下第举人入国子监肄业,准备参加下科会试,并发给他们县学教谕同等的俸禄。但《明会典?国子监》却认为: (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业。 ①可见,举监之例,应开始于洪武十八年,至永乐二年规定了举监生员享受教谕俸禄,作为正式的制度确定下来了。   所谓贡监,就是从全国各地府、州、县学中选择优秀的生员,送入国子监肄业。贡监中又分为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数种。   岁贡之例,开始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在这以前,洪武元年(1368年),朝廷下诏从民间选取俊秀通文义的士子,送充国子学生员。洪武二年(1369年)全国各地遍设府学、州学和县学,储有大量人才。于是,洪武四年(1371年)诏令,从府学、州学和县学中,选拔俊秀通经的人才,送入国子监肄业。洪武十五年(1382年)礼部因各地儒学所贡生员还没有到监,奏请朝廷令各行省按察司官员,在20岁以上的读书人中选取厚重端秀的,每年贡一人入国子监。洪武十六年(1383年),因谏官关贤的奏请,设立定例,府学、州学、县学每年各举贡生员一人,从翰林院考试经、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一等入京师国子监(即南京国子监),二等者入中都国子监,不中式者遣还。此后岁贡生员遂成为定例。   ①   《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中华书局 1989 年版,第 1093 页。   这样,国子监选士于地方儒学,全国各地儒学定时举贡生员于国子监,使府学、州学和县学与国子监成为在学制上互相衔接的学校体系。民生在地方儒学接受初等的教育,选拔到国子监受高等的教育,毕业后即可以升入仕途。   岁贡生员之数,洪武十六年规定,府学、州学和县学均每年贡一人。但岁贡之额,有明一代不时变化。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规定,府学每年贡二人,州学每二年贡三人,县学每年贡一人。明成祖永乐八年(1410年)   规定,州、县户不及五里(每百户称为一里)者,州学每年贡一人,县学隔一年贡一人。永乐十九年(1421年),岁贡的数额又依照洪武二十一年的旧例。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重新规定,府学每年贡一人,州学每三年贡二人,县学每二年贡一人。弘治、嘉靖年间,逐步形成了定例,即府学每年贡二人,州学每二年贡三人,县学每年贡一人。此后,这一制度相沿下去,直至明亡。   明代其他学校,如孔颜孟三氏学、卫学、都司儒学、土司儒学,云南、贵州、四川等边远省份的学校充贡之额,也时有变化,此不赘述了。   明代学校岁贡之额不断变化,情况较复杂,但所有这一切变化,都有规律可循:当国子监生员缺乏时,即增加岁贡之额;监生积滞时,则减少岁贡之额。如宣德时监生积滞较严重,正统时岁贡之额就大大地减少了。洪武、永乐年间,岁贡多选取 学行端庄,文理优长 的优等生员,但以后逐渐形成了论资排辈,按入学时间的先后短长充贡了。于是造成了岁贡的生员多年老力衰之人,缺乏可以造就的英才,因此,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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