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xVIP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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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三)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已实现不见面审批,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 (四)申请条件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1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1.2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1.3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1.4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5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1.6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1.7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8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2.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2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2.3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2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3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5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4.6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4.7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8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4.9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1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1.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1专用车辆要求。 1.1.1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1.1.2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1.1.3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1.1.4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1.2 设备要求。 1.2.1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1.2.2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2)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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