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 发展动态 美国瑞典和日本残疾人服务体系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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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4页共 NUMPAGES 10页 特殊教育专业资源库 美国瑞典和日本残疾人服务体系比较研究* 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组 本文主要考察美国、瑞典和日本三个国家在残疾人组织与服务递送方面的相关经验。服务递送,是指将残疾人服务产品传递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过程;服务递送体系则是指残疾人服务产品传递过程中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之所以选择这些国家,是它们代表了不同的社会文化特征和福利国家类型。美国新自由主义传统盛行,福利国家的剩余性特征突出;瑞典社会民主主义理念盛行,社会合作主义精神突出,福利国家水平很高,并且其福利国家模式在世界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日本受欧美国家影响较深,但又具有儒家文化传统。受其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三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残疾人服务递送模式。 一、美国残疾人服务体系 1.美国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发展过程 美国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1道德模型阶段(殖民地时期到建国初期)。 在这一阶段,美国人在文化上受到清教徒观念的影响,认为残疾是上帝不悦的见证;在具体服务上,残疾人受到“仁慈的忽视”,无论是儿童还是成年残疾人都被隐藏在阁楼或地下室中,不被看见或承认,照顾完全依赖家人;受英国济贫制度的影响,美国残疾人得到的救济极为有限,且污名化现象突出。 1.2慈善服务阶段(19世纪初期到20世纪初期)。 这一阶段美国政府在残疾人服务递送上的角色基本缺失,慈善组织和个人发挥重要作用。1817年,一位美国人创办了美国第一所耳聋人教育学校,即康涅狄格收容所。这一时期,因工业化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增多,并逐步受到公众关注。内战结束后,美国联邦政府给予3万截肢士兵医疗救济。罗斯福新政实施后,通过了对穷人和残疾人进行救济的立法,美国政府开始承担残疾人服务的责任。医疗模式构成了这一时期基本的政策理念,康复服务扩 展到士兵之外的普通残疾人;通过机构化方式来提供封闭性的集中居住和专业化的服务供应,构成了主导性的服务递送方式,众多的残疾人机构向盲人、聋人、残疾儿童、精神病患、 智障人士等开放。 杨立雄,《残疾人研究》2013年第1期。 1.4社会融人服务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 这一阶段,道德模型、医疗模式逐渐让位于社会模型,残疾不再仅仅被视为残疾人个人自身的一种问题,而日益被视为“社会压迫”的一种形式。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展开了大量的残疾人社会运动,如去机构化运动、独立生活运动,推动了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各类社区化、无障碍、包容性的服务得到快速发展,残疾人的服务向个性化方向发展。 2.美国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美国残疾人服务内容众多,涉及到残疾人的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康复服务。 1920年,美国制定了《国家康复法》,使康复服务能够面向于所有残疾人。1973年,修订《国家康复法》,严厉禁止对残疾人康复中的歧视性待遇。1985年的《精神病患者权利法》、1988年的《公民权利修订法》、1997年的《机构化个体的公民权利法》均对康复歧视做出禁止规定。1963年的《社区精神健康中心法》,1975年的《发展性障碍患者保护法》分别对精神病患者的社区康复和智障者的保护做出专门规定。目前,美国残疾人康复服务种类繁多,残疾人得到较好的康复服务。 2.2社会保障服务。 1935年《社会保障法》首次将残疾人纳人到联邦社会保障和永久性援助范围,1956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法》对残疾人社会保险进行了专门规定。1974年《收人补助保障法》为那些低于最低收人的残疾人士提供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资格。目前,美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社会医疗保险项目,但却为几乎所有残疾人提供了医疗保险服务。 2.3无障碍服务。 1961年,美国发布《无障碍标准》,以后对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越来越具体。1968年《建筑物障碍法》,1970年《城市公共交通法》,1988年《公平住房法》和《空中交通工具无障碍法》,在住房、建筑物以及各类交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又在交通、公共设施、住房、以及远程通讯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2.4教育和就业方面。 在教育上,1975年通过的《残疾儿童平等教育法》(后来更名为《残疾人教育法)})规,所有残疾儿童有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教育部门制定个人化教育方案。据统计,1999一2000学年美国95.9%的残疾人学生是在普通教育情境中接受教育的。在就业领域,美国规定了残疾人群的按比例就业法案,每个企业都要将3%的工作岗位安排给残疾人;2001年《力争自足计划法》鼓励残疾人在保有医疗保险和救济资格的同时积极就业,以抵消照顾负担的影响。此外,2000年《全国家庭照顾人员支持法》为照顾残疾人的人群提供了支持和服务。 总体上看,美国残疾人服务比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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