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发展的原则与趋势.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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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发展的原则与趋势 村民自治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20多年来,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这项制度在实施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作为一项空前的民主政治实验,村民自治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具体复杂的乡村治理环境的影响,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急切要求相关学者深入研究村民自治的发展问题,为促进村民自治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村民自治:中国特色的现代乡村治理制度 众所周知,国家是由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地域构成的。当今中国依然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而乡村治理的现代性发展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转型的重要方面。村庄作为中国农村社会的最基层组织,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势必需要改善治理,走向良政。这是现代乡村治理发展的根本目标。 要达到乡村治理的良政目标,实现乡村政治的现代化,必须借助于特定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选择与建构。根据现代政治发展的要求,结合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施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党和国家就及时地选择了村民自治作为现代中国的村庄治理体制,并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深深扎根在中国农村大地。 村民自治制度是由中国农民创造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国家选择、政府积极推动的现代乡村治理制度。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P28)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定位的进一步明确,意味着现代乡村治理的发展将主要表现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 从一定意义上分析,村民自治是一种大众民主型村庄治理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实现了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体制的创造性转换。“以群众自治、直接民主、普遍平等、基层自主为主要原则和重要特征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农村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体现着基层直接民主和大众民主原则,成为合乎主导意识形态和国家民主化要求的理想治理模式。”村民自治制度让农民群众自己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国家只负责办理农民无法自己办理或应当由国家办理的事务,从而可以较好地调动国家与农村社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方面,村民自治坚持了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村民自治赋予了新时期农村基层治理丰富的中国特色。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了现阶段中国最富特色、最有成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事实上,自治作为一种政治形式,早已为马克思等革命导师所关注。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后指出:“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P58)换句话说,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要通过自治自己管理自己,防止一部分人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特权阶层。在马克思看来,作为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是不同于国家统治的管理方式。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自治与国家政权相对立,而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自治不再与国家政权相对立。它作为社会参与和制约国家的一种形式,自然会保留下来,以防止一部分人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列宁也曾指出,取得胜利后的社会主义必将实现充分的民主,新国家将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相反它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在《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的初稿中,他强调:“实际上,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P139)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将社会主义自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实现了社会主义自治理论的中国化、当代化。 20世纪80年代初,当农民群众首创的村民自治一出现时,立即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并将其制度化,使之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有效方式。村民自治不仅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自治理论,特别是强调通过自治实现社会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思想。更重要的是,村民自治实现了社会主义自治的创新和发展。 村民自治强调中国农村基层自治的主体不是地方,而是村民群众。这意味着村民自治属于人民群众自治的范畴,与马克思、列宁等所说的地方自治存在着重大区别。在村民自治制度中,代表村民执掌自治权力的是依法办理村庄公共事务的村民自治组织。其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同于党组织,只行使单一的社会自治职能。村民自治组织是一种特殊的自治性社会组织,是村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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