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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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医疗风险意识,明确医疗纠纷和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卫生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试行意见》 、阳新县卫生局制 定的《阳新县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为临床服务的行政后勤人员。 所有发生实际赔付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三条 医院组建由专家委员会、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对医院内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进行评析。 第四条 医疗纠纷或事故处理终结后, 医务科在两周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评析,必要时随时进行评析。 第五条 医疗纠纷评析结果分为责任性医疗纠纷和技术性医疗纠纷。 第六条 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存 在的缺陷、改进措施及评析结果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三章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 第七条 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应对医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进 行全面科学分析,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 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责任性医疗纠纷: (一) 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 但医务人员有明显违反卫 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医疗行为,并因此给病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二) 因存在管理缺陷、 医德医风缺陷、 医务人员不负 责任、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医疗缺陷引起的纠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认定为技术性医疗纠纷: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疗技术缺陷,但无责任因素导 致的医疗纠纷。 第四章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条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应按医疗纠纷直接经济损 失的一定比例承担费用,不低于 30 %。 第十一条 技术性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直接损失 总额 5: 3: 2(责任人、科室、医院)的比例计算应承担医 疗纠纷赔偿费用,个案个人承担赔偿金额原则上不高于  1.5 万元,全年累计最高不高于  4 万元。科室工作人员按绩效工 资分配比例系数承担赔款。如果责任人承担个案赔款达到 1.5 万元封顶,科室工作人员赔款数额则按责任人实际承担 赔款的比例系数折算,每人全年累计最高不高于 1.5 万元。 享受全额奖金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照正式工作人员承担 赔偿金额的 1/2 承担;享受一半金额奖金的临时聘用人员 按照正式工作人员承担赔偿金额的 1/ 4 承担;不享受奖金 的临时聘用人员不承担赔偿(如果是责任人则按规定另承担 赔偿)。 第十二条 责任性纠纷责任人承担的赔偿款在第十二条 的基础上增加 20 %,即按 7:2:1(责任人、科室、医院) , 个案个人承担赔偿金额原则上不高于 2 万元,全年累计最高不高于 4 万元。 第十三条 次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按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费用总额的 3: 7 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视情节责令直接责任人暂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次要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其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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