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权之法理探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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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权之法理探微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教育权是一项在时间上存在较为久远的权利,但就其研究现状而言,它又是一项历久弥新的权利。一般认为,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影响和教育,通常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儿女辈进行的教育”。① 客观上看,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各种生存经验的传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承担着对子女智力开发方面的职责;父母是传授生存技能、生活经验、社会生存所需的道德品质以及个人的信仰于未成年子女的人。现代社会,家庭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父母与子女,基于血脉延续和种族保存的目的,父母肩负着教育子女的天然义务,父母也当然地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但是随着国家建立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一系列教育机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功能逐渐在减弱。 在我国法学领域有关教育权的著述中,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和国家教育权的关注一直是主流。对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关注虽少,也有些比较深刻的著作与论文。② 但由于对父母的家庭教育权的自由域、自由度等相关学术论证较少,家庭教育权缺乏抵制公权力入侵的理论屏障。 二、家庭教育权的界定 家庭教育权③是指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从自然法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具有原生性质的权利,拥有天然正当性与合理性。也具有与生俱来的合道德性和合法律性,在公共学校或私立学校产生之前,家庭是唯一的教育场所,父母决定对子女教育的相关内容。虽然在教育史上对原始社会家庭教育的考证资料较少,但可以肯定家庭教育产生于国家教育之前,伴随着家庭、种族的维系需求而出现。④ 家庭教育以潜移默化的影响,或明确的家规家训来规制、塑造我们的思想,并传授我们生存技能。例如,在古代埃及,家庭为教育子女的场所,在学校产生以后,家庭仍然是重要的教育园地;而且古埃及的家庭教育不仅包括普通教育技能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就连高深的专业技能也由家庭传授。⑤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学者对家庭教育权的权利内容作出了界定。日本学者久下荣志郎将父母的教育权归结为三种:直接进行教育的权利、在儿童受教育时给予关怀的权利、排除对儿童教育的干扰、对儿童意识不断进行补充并使其逐步完善的权利。⑥ 久下荣志郎以儿童的生存发展之需求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中心,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什么,家长就相应地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在未成年人懵懂无知的儿童时期,家长享有直接的全方位的教育权利,可引导儿童学习正确的生活方式,纠正或制止儿童在形成意识过程中的错误举止;在未成年人需要接受系统教育的时候,帮助选择教育机关、选择教育内容等。我国学者郑新蓉教授对父母的教育权利作了更详细的归纳,她认为父母的教育权主要包括:选择学校的权利;向公共教育的举办单位(国家)提出质询和参与监督的权利;对公共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进行质询、批评、建议,并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社区的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工作决策的权利;家长在子女道德、宗教、生计、艺术、文化、健康、保健等方面由亲缘和监护关系派生出来的教育权利。⑦ 可见家庭教育权是一项基于亲权而生的内容十分广泛的权利,父母可以对其未成年子女实施使其成为一个理性的人所需要的各方面的教育。同样重要的是,父母的家庭教育权不仅是父母在家庭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也包括父母作为亲权人决定给予未成年子女什么样教育的权利,例如,父母可以亲自对未成年子女施教,亦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施教。 父母的家庭教育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存在于私人领域的伦理性权利,与学校的公共教育不同,这种教育行为的发生领域仅关涉家庭内部,它是一种私人领域的自治行为。因而,现代法治国家的规制仅出现在这一权利边缘地带,二者一直和平共处,较少发生冲突。但不可否认,家庭是一种具有个性的存在,每一个家庭都会有自己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他们的思想层面,比如他们的宗教信仰,家规家训以及蕴涵其中的价值观、道德观等,这些个性特征通过一代代的家庭教育得到流传与保存。当家庭教育与国家主导思想不谋而合,国家与家庭在教育方面往往能和平相处;但当家庭的教育具有区别于国家主导思想的个性时,为了维护统治,国家会在不同层面上予以规制。国家对于家庭教育权的规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种方式是建立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立学校教育体制来主导教育的主流思潮,以影响家庭教育的内容;另一种则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制家庭教育的内容,这在教育权的演变历史中是少见的。 三、家庭教育权享有自由之理据 父母是否具有自由的家庭教育权利意味着:父母在進行家庭教育过程中是否有权要求不受国家规制而保证自己对子女一定的教育自由空间。“本来教育工作是从特权阶级的家庭工作开始的,随着时代的进展,国家开始干预,插手其中,但是没有人怀疑此大规模的现代教育制度。”⑧ 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兴盛,在教育资源相对不足以及开启民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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